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振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委会格水组,公民身份号码:441××××××××××××*。 被告:童金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公民身份号码:441××××××××××××*。

审理经过

原告谭振辉诉被告童金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赖伟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振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金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谭振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70000元给原告;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24日被告因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约定2020年6月1日还清,并立下借条一张,但时至今日,被告不能如期偿还借款,对此原告也曾多次追讨,但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具本状,诉诸法院,愿望贵法院依法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童金土未作书面答辩,在其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供书面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约定于2020年6月1日还款,并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款后被告并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款项,至今仍欠原告借款7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由被告签名的《借条》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7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童金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适用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童金土欠原告谭振辉借款人民币70000元,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75.00元,由被告童金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赖伟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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