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小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执行人:耿晓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执行人:叶美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审理经过

陈小华与耿晓红、叶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台温泽商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小华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耿晓红、叶美红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小华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并缴纳诉讼费1050元,申请执行费6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并查封了被执行人耿晓红所有的位于泽国镇幸福居泽南北路的房屋,因其尚未办理土地证,无法处置其房产。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本案可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16)浙1081执11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杰    琛 代理审判员 朱恺代理审判员叶惠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 记员 郑    丛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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