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贾埃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该市。
被告:神木县金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刘振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胜,男,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贾埃清与神木县金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贾埃清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贾埃清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埃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71521元,减半收取108857.510元,由原告贾埃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