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会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湖南省武冈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启平,男,武冈市都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陈宝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住福建省长乐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会刚与被执行人陈宝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了(2021)湘0581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宝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会刚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之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陈宝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以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9月1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以查明被执行人陈宝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2021年9月6日,本院向传统查控部门,如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局、房产局查询被执行人陈宝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处置被执行人陈宝旺经营的武冈市邓元泰镇华塘页岩砖厂排污权,分配给申请执行人张会刚案款3868.63元。2021年9月29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宝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面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会刚,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陈宝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张会刚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2550元、诉讼费610元、执行费388元,已经执行到位案件标的款3868.63元和诉讼费610元,尚有案件标的款28681.37元和执行费388元没有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宝旺有可以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会刚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张会刚发现被执行人陈宝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