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文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湖北省广水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4月15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广检刑诉〔2021〕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文振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刘某、检察官助理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文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04月08日20时13分,被告人雷文振驾驶鄂K×××××小型轿车从广水大广场白鹤烧烤店出发前往武胜关镇新岗村,行驶至107国道广水段与304省道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拦下检查,对雷文振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84毫克/100毫升。后雷文振在民警的陪同下到广水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2021年4月10日,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送检的雷文振血液中检出了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2.73毫克/100毫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文振醉酒在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雷文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文振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文振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证实: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鉴定委托书、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
2.鉴定意见: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意见书;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照片;
4.被告人雷文振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辩称
被告人雷文振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雷文振自愿缴纳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文振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雷文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〇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雷文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