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某,住垣曲县。 被告:熊某某,住垣曲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自愿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己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薛红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文杨杨 书 记 员 荀郴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