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曙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无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光霞,安徽省无为市石涧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马鞍山市建华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开发区金山社区横山村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NEFBP3J。
法定代表人:刘文胜。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商业步行街2#楼C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68979119R。
负责人:洪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曙光与被告徐兵、马鞍山市建华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曙光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曙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曙光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曙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