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鑫盛达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办事处新坡社区常德大道1508号(钢材大市场7栋111号、211号)。 法定代表人:康存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李桃,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沧浪街道西湖社区芙蓉西路子天鑫城1栋15层。 法定代表人:杨婉,该公司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湖南鑫盛达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鑫盛达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等额财产。湖南银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书(银保保字号2021053)为申请人湖南鑫盛达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鑫盛达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湖南鑫盛达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的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湖南鑫盛达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刘胜男 书记员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