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开封誉彩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40QMOE0Q。 住所地:开封市禹王台区南郊乡小苏村310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赵文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玲、曹鹏举,河南瀛开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珍旺饮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327096147L。 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台北路西一段16号。 法定代表人:薛淑明。
审理经过
原告开封誉彩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珍旺饮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开封誉彩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已将货款支付给原告,现原告开封誉彩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开封誉彩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保全费510元,由原告开封誉彩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 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海波 书 记 员 陈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