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彭雪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审理经过
原告程菲与被告彭雪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判庭将彭雪刚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26元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并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发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彭雪刚名下皖B1××××号车已在(2021)皖0223执458号执行案件中查封,未能实际扣押。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