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汝锐,男,出生,汉族,住湛江市赤坎区。 被告:宋卡娜,女,出生,汉族,住湛江市赤坎区。
审理经过
原告许汝锐与被告宋卡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汝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卡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作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配合原告办理粤G×××××号福特翼虎汽车的过户手续(车辆价值约5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粤G×××××号福特翼虎汽车虽然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实际所有权人是原告,该事实已由赤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802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判决生效后至今,经原告多次要求,但被告一直没有配合原告办理粤G×××××号福特翼虎汽车的过户手续。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宋卡娜未作应诉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粤G×××××号福特翼虎小型普通客车登记在被告名下,但该车辆一直是原告使用。本院于2019年受理了许汝锐与宋卡娜、何晓、陈奇、周梅英、黄**俊、蔡志云、卢宇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802民初374号],并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粤0802民初374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的主要内容为:确认登记在宋卡娜名下的粤G×××××号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为许汝锐。该民事判决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涉案车辆即粤G×××××号福特翼虎小型普通客车虽登记在被告名下,但本院(2019)粤0802民初374号民事判决确认该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为原告。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协助其办理涉案车辆的过户手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作应诉答辩,亦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本案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宋卡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许汝锐办理粤G×××××号福特翼虎小型普通客车过户登记至原告许汝锐名下。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宋卡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周娟华 人民陪审员 陈贵华 人民陪审员 陆文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冯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