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蒲城县秦星造纸厂,经营场所:蒲城县孙镇潘庄村一组。法定代表人:于新双,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宾宾(又名张正宾),男,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被执行人:党引弟,女,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陕西省蒲城县秦星造纸厂与张宾宾、党引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5民终2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宾宾、党引弟应履行案款577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2484元及向本院缴纳执行费766元。

本院查明

执行中,本院网络扣划被执行人党引弟名下存款380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宾宾、党引弟长期在外,去向不明。经本院向银行、不动产、工商、证券、村委会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宾宾、党引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宾宾、党引弟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金融账户予以冻结,已查封张宾宾名下车辆(未实际控制),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省蒲城县秦星造纸厂,其对执行情况无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件执行标的为577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本次执行实现债权数额为3800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宋彦文 审判员  王军洲 审判员  赵二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泽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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