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
法定代表人:黄志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胡晓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晓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其预交案件受理费682.8元,原告当日签收上述通知后,在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该通知要求向本院交纳,也未提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