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加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系原告董灿的父亲。特别授权。 被告:周志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审理经过

原告董灿诉被告周志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加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志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起诉前,经原告董灿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周志中所有的车牌号为苏A×××××的小型轿车予以保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董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周志中返还董灿借款3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2、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周志中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0日,周志中向董灿借款3万元,约定2017年年底还清,逾期未付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到期后,经董灿多次催讨,周志中未返还借款。在董灿提起诉讼后,周志中于2021年2月1日返还3万元,对余下的本金及利息拒不偿还。

被告辩称

被告周志中未作答辩。 原告董灿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周志中出具的欠条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借款的事实。被告周志中未到庭质证,经庭审核实,原告董灿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董灿主张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周志中向原告董灿借款3万元,事实清楚,有被告周志中出具的欠条为证,被告周志中应当偿还。原告董灿与被告周志中约定逾期还款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故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应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截止到2021年2月1日,被告周志中应承担借款利息21071.79元。2021年2月1日,被告周志中返还原告董灿3万元,下欠借款本金21071.79元。故被告周志中应返还原告董灿借款21071.79元,并自2021年2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周志中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董灿借款21071.79元,并自2021年2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795元,由被告周志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金清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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