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石家庄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与被告石家庄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陈某和被告某某公司签订的《微盟软件销售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某某公司返还原告陈某26800元和利息(以268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LPR3.85%计算,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7月19日利息为374元);3、依法判令被告张某某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依法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实行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本案原告陈某在诉讼过程中再次起诉,系重复立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陈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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