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凌风山庄B7幢3-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853700949N。
负责人:李素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悦,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修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书平,安徽公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学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修兰、肖学林、肖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2021)皖0225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2021)皖0225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24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