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玉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阮祥忠,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郑淑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祝长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白德根,河南众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南省潢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MA450GHY9G。 住所:河南省潢川县跃进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天华,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申崇立,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阳,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玉书与被告郑淑琴、祝长春、河南省潢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玉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新力 人民陪审员 黄守志 人民陪审员 王道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亚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