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支付令
申请人:尚显军,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人民街*号*室,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李刚,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钟楼路136,身份证号:*。
审理经过
申请人尚显军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尚显军称:被申请人于2014年1月21日向申请人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借尚显军人民币:叁万元整.小写(¥:30000.00元)月息玖佰元。借期三个月”,被申请人在欠条上签字、捺印。至今,被申请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现要求督促被申请人李刚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3493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李刚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尚显军借款本金30000元,并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4年1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元,由被申请人李刚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