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宁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军华,那曲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省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1号5楼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696966200。 法定代表人:杜福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西藏那曲尼玛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尼玛县尼玛镇建设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424300099131991。 负责人:次仁达培,系该政府县长。 被告:西藏那曲尼玛县财政局,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尼玛县尼玛镇建设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4243000991313XQ。 负责人:央吉,系该局局长。
审理经过
原告唐宁全与被告四川省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那曲尼玛县人民政府、西藏那曲尼玛县财政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于2021年7月23日本案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唐宁全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宁全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宁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2.50元,减半收取计786.25元,由原告唐宁全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白玛拉珍 审判员 白玛曲尼 审判员 洛桑曲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朗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