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次里登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炉霍县。
原告:四郎绒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炉霍县。
原告:俄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炉霍县。
被告:陈有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次里登珠、四郎绒波、俄热与被告陈有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次里登珠、四郎绒波、俄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免或者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次里登珠、四郎绒波、俄热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