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桦南县。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大航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利航,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华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大航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华依据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2019)黑0902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大航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给付454457.0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大航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大航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大航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情况。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大航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有财产461174.00元,我院已冻结,除此之外,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大航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理财、保险、公积金、房产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大航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纳入限消、失信。现申请人王华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或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之日60日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