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金讯置业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观音阁街道红星东路94号皇营工业园内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312871622Q 法定代表人:唐凯歌,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利,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房长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济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骞,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济宁金讯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房长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811民初3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房长江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房长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811民初342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房长江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元,由房长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7元,减半收取138.5元,由济宁金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扈 琳 审 判 员 史海洋 审 判 员 张思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韩 飞 书 记 员 米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