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廖志导,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兴宁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廖志导要求宣告廖小珍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廖志导诉称,其与被申请人廖小珍为母子关系。因其精神压力大到处求医没有转好,出走至今7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申请宣告廖小珍死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廖小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住址××××蓝布村中心屋*号,系申请人廖志导的母亲。廖小珍于2011年5月2日在深圳市××街道失踪。我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梅兴法坭民特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廖小珍为失踪人,财产代管人廖俊良后于2018年2月25日因交通事故死亡。申请人廖志导于2019年6月6日申请宣告廖小珍死亡后,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在本院公告栏、兴宁市新圩镇蓝布村村委会、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廖小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仍然未知其生存状况的信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廖小珍自2011年5月2日在深圳市××街道失踪后,经公安局机关和廖小珍的利害关系人多方寻找未果。本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至今下落不明已经满四年,应推定为死亡。原财产代管人亦已经死亡,申请人同意代管财产。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宣告廖小珍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杰辉 人民陪审员 曾国胜 人民陪审员 王 基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