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善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姚建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赵善志诉姚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姚建伟采用直接、电话、短信、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原告赵善志不能提供被告姚建伟的准确地址又不申请公告送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善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赵善志。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书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香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