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长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本溪市人,现住本溪市南芬区。
被执行人高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本溪市人,现住本溪市南芬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徐长军与高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的(2021)辽0505民初1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高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长军申请强制执行高明欠款5820元。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依法轮后查封了高明所有的车牌号为辽A×××××北京牌车辆一台,依法查封了高明所有辽E×××××松花江牌车辆一台,但现在无法找到该车辆具体去向,无法进行实际控制,鉴于该情况,申请执行人未申请对该财产进行处置。经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依法冻结了高明住房公积金账户,现账户内余额有2040元,申请执行人未申请对该财产进行处置。本院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房产,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向土地登记部门查询土地登记,向法人登记部门查询股权,向保险部门查询收益性保险,向证券部门查询股息、红利,向居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高明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被执行人高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申请执行人徐长军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505民初1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