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王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忍与被告王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连偿还借款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王连承担。事实和理由:刘忍与王连系因家庭装修认识。2020年4月7日,王连向刘忍借款1万元并当场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刘忍(身份证:342224198504××××)人民币¥10000元整,壹万元整人民币,在2020年8月30号前还清!”。落款处为“借款人:王连,身份证340406198904××××,2020年4月7日”,并按有手印。现该笔借款到期,刘忍多次催要,王连均不履行还款义务。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刘忍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我院已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交付王连并为其指定了举证期限,其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承认刘忍主张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王连向刘忍借款1万元,并出具了本人手写借条,虽刘忍未提供转款记录,但本次借款数额不大,故本院认定双方借贷关系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刘忍要求王连偿还1万元借款本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忍借款本金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连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