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玲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被告:段善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审理经过 原告魏玲玲与被告段善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魏玲玲不能提供被告段善来的准确住址和联系方式并拒绝以公告方式送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住址或联系方式,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且拒绝公告送达,依法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魏玲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肖焕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肖 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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