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通河县永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河县通河镇米兰阳光小区二门市 法定代表人:孙永波,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永波物业经理,住通河县。 被告:刘海东,男,出生年月日不祥,汉族,职业不祥,汉族通河镇东城口小区。
审理经过
原告通河县永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海东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因被告刘海东已履行全部案涉给付义务,故原告通河县永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通河县永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通河县永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通河县永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洪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宾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