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药转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和顺县义兴镇河北村楼前街南1巷*号,现住本村。
原告:赵占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和顺县义兴镇河北村楼前街南1巷*号,现住本村。
原告:赵某2,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和顺县义兴镇河北村楼前街南1巷*号,现住本村。
原告:赵某1,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和顺县义兴镇河北村楼前街南1巷*号,现住本村。
法定代理人:赵某2,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和顺县义兴镇河北村楼前街南1巷*号,现住本村。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亚艳,山西迅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晋中市和顺县义兴镇河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晋中市和顺县河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40723054161256J。
法定代表人:苏文兵,职务: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仲林,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药转兰、赵占书、赵某2、赵某1诉被告晋中市和顺县义兴镇河北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彦岗、被告巩磊、陈瑞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药转兰、赵占书、赵某2、赵某1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6年-2018年所享受的福利待遇共计219040元,变更为206800元以及分得的每口人每年米(20斤)、面(50斤)、油(5L),碳(每户一吨),要求支付十三年的实物。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药转兰系被告村民,1985年原告赵占书以入赘的方式与药转兰结婚,婚后一直生活在被告村,1990年1月23日二人生育原告赵某2,2017年3月原告赵某2与戴素琼结婚,2017年9月生育女儿赵某1,四原告一直都在被告村居住生活。2006年-2018年期间被告因村里土地被占、煤矿关闭等给村民发放福利待遇,但原告一家从未享受过,四原告应享受的村民福利待遇共计206800元以及分得的每口人41袋米(20斤)、41袋面(50斤)、4桶油(5L),碳13吨,但被告多年来一直以种种理由不给原告一家发放。四原告认为,原告药转兰出生在本村,户口一直在本村,原告赵占书入赘到本村且户口已迁入多年,赵某2和赵某1出生在本村,户口也一直在本村。四原告作为河北村的村民,理应与其他村民一样享受集体福利待遇,被告无权剥夺原告依法应该享有的该项权利,原告的户口、土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养老保险均在该村,亦享有选举的权力。故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晋中市和顺县义兴镇河北村村民委员会辩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诸如“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等事项,村民委员会依法办理涉及村民利益的相关事项,即赋予了村民委员会依法处理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的有关权利。村民委员会依法处理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的有关权利。村民委员会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本案中,药转兰、赵占书、赵某2、赵某1以其有和顺县义兴镇河北村户口为由,请求和顺县义兴镇河北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相应村民福利待遇,应村民福利分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范畴,对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不分、如何分、分给谁、分多少等问题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范畴,而非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权益争议范围,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药转兰等一家四口对我村委会的起诉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药转兰****年**月**日出生于晋中市和顺县义兴镇河北村,户口所在地为晋中市和顺县义兴镇河北村。1985年原告赵占书与原告药转兰登记结婚,婚后二原告一直生活在晋中市和顺县义兴镇河北村,原告赵占书的户口迁入了晋中市和顺县义兴镇河北村。1990年1月23日二人生育原告赵某2,2017年3月原告赵某2与戴素琼结婚,2017年9月生育女儿赵某1,四原告一直都在被告村居住生活,户口也登记在晋中市和顺县义兴镇河北村,四原告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养老保险均由被告晋中市和顺县义兴镇河北村村民委员会办理。原告药转兰的叔叔药秀林去世后,原告赵占书、药转兰、赵某2于2018年对药秀林在晋中市和顺县义兴镇河北村的承包地3.51亩取得了承包经营权。2006年-2018年期间被告因村里土地被占、煤矿关闭等给村民发放的福利待遇,被告经集体研究未给予四原告发放。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如下证据佐证:1、四原告身份证、户口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证实四原告户口在河北村,并且在本村有土地。2、山西省农民负担监督卡,记载户主是赵占书,证实赵占书一家按照当年的国家政策向国家缴纳农业税的情况。3、四原告一家在河北村缴纳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收据,证实原告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均在被告村缴纳。4、1989年11月份河北村真武街道安装水管的工料分明细表,证明原告一家在村里履行了相应义务,原告家分摊了82.76元。5、2001年5月河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农网改造自筹款收据,证实了原告一家履行了村里的相应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方法;”的规定,原告药转兰、赵占书、赵某2、赵某1的诉求属于农村村集体收益分配问题,属村集体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案件,故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药转兰、赵占书、赵某2、赵某1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3元,依法予以退还原告药转兰、赵占书、赵某2、赵某1。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美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鹏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