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大荣,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甘肃省永靖县。
身份证号:×××。
被告:孔英生,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甘肃省永靖县。
身份证号:×××。
审理经过
原告王大荣与被告孔英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大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英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大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76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被告向原告借款14766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嗣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被告辩称
被告孔英生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被告孔英生向原告王大荣借款14766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还款。
上述事实,有借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孔英生作为借款人应依约给付原告借款14766元,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孔英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大荣借款147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元,减半收取计84.5元,由被告孔英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