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栾城区。
法定代表人:贾会平。
被执行人: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王爱春。
被执行人: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彪。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爱春)、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王文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内06执65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2020)内06执6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爱春)、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王文彪)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