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乐昌市长来镇长来幼儿园,地址:乐昌市长来镇长来街90号。 负责人:龚衍钻。 委托代理人:肖志威,广东希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乐昌市教育局,地址:乐昌市公主下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欧建来,局长。 委托代理人:丘丽茹。 委托代理人:江志平,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黄红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仁化县。
审理经过
原告乐昌市长来镇长来幼儿园(以下简称长来幼儿园)诉被告乐昌市教育局教育行政撤销一案,原告长来幼儿园不服被告乐昌市教育局作出的《关于撤销乐昌市长来镇长来幼儿园办学许可证的决定》,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于2019年1月11日向被告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其他应诉材料。诉讼过程中,本院经审查,发现黄红霞与本案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遂依职权追加黄红霞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长来幼儿园的负责人(原告诉状所列法定代表人不当,本院予以纠正)龚衍钻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志威,被告乐昌市教育局的法定代表人欧建来及其委托代理人丘丽茹、江志平,第三人黄红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8年5月13日,被告乐昌市教育局作出乐教字[2018]38号《关于撤销乐昌市长来镇长来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教民14402816000511号)的决定》,主要内容有“2017年8月中旬,据长来镇长来幼儿园理事会成员、房屋租赁人龚衍钻反映,幼儿园举办者、园长黄红霞在一段时间里,经多方联系,一直无法取得联系(经职成股核查,情况属实)。幼儿园即将开学,为保证幼儿园工作的稳定和正常运作,2017年9月,经该园理事会讨论决定,黄红霞不再担任举办者、园长,由龚衍钻担任举办者,龚玉香担任园长。根据长来幼儿园理事会会议记录,2017年11月市教育局对长来幼儿园办学许可证予以了变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被申请人在未经法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做出办学许可证变更,不符合行政审批规定。经2018年4月28日市教育局局务会研究,决定撤销乐昌市长来镇长来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教民14402816000511号,举办者:龚衍钻,园长:龚玉香)。恢复乐昌市长来镇长来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教民14402816000441号,举办者:黄红霞,园长:黄红霞)。希望乐昌市长来镇长来幼儿园,坚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强化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安全监管,确保幼儿安全”。
原告诉称
原告长来幼儿园诉称,2018年5月13日,乐昌市教育局作出的《关于撤销乐昌市长来镇长来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教民144028160000511)的决定》,也就是乐教字[2018]38号文件。原告认为,该决定是非法决定,属无效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作成后必须“告知送达”,这是重要的程序。一方面,是为了使当事人知悉行政行为的内容;另一方面,变更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该决定未告知利害关系人救济途径也必然导致该行政行为无效。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关于撤销乐昌市长来镇长来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教民144028160000511)的决定》是非法决定,是无效的行政行为,应当对其所做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撤销被告乐昌市教育局2018年5月13日作出的《关于撤销乐昌市长来镇长来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教民144028160000511)的决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举证
原告长来幼儿园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并说明了欲证实的内容: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3、乐昌市教育局撤销长来幼儿园办学许可的决定,证明被告违法行为的事实。 被告乐昌市教育局辩称,一、被告2018年5月13日作出的《关于撤销乐昌市长来镇长来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教民144028160000511)的决定》合法有效。2017年11月,龚衍钻以长来幼儿园校长及法定代表人黄红霞长期无法联系为由,向被告提出将长来幼儿园校长由黄红霞变更为龚玉香,法定代表人由黄红霞变更为龚衍钻。被告根据龚衍钻的变更申请,收回了颁发给长来幼儿园的教民144028160000441号《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登记的校长及举办者均为黄红霞),并变更后颁发给长来幼儿园新的教民144028160000511号《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登记校长为龚玉香,举办者为龚衍钻)。黄红霞知情后向被告提出异议,明确提出上述变更未经其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的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且同意,因被告对长来幼儿园举办者的变更未审查出不满足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程序存在违法。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的规定,依职权将教民144028160000511《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予以撤销并无不妥。 二、长来幼儿园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被告撤销教民144028160000511号《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登记校长为龚玉香,举办者为龚衍钻)后,同时也恢复了教民144028160000441号《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登记的校长及举办者均为黄红霞),因此被告实质上并未撤销长来幼儿园的办学许可。被告仅仅是纠正自身的不当变更的行政行为,并未对长来幼儿园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若龚衍钻对被告变更其举办者的身份不服,应当以龚衍钻为原告提起诉讼,而非以长来幼儿园的名义提起诉讼。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起诉。
被告质证
被告乐昌市教育局围绕其抗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1、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2、《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教民512200600000069号);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证据1-3证明长来幼儿园举办者、校长为黄红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黄红霞。 4、韶关市民办教育机构变更申报表;5、关于幼儿园园址搬迁的申请;6、《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教民144028160000441号);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证据4-7证明2016年9月9日,长来幼儿园申请园址变更;《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教民14402816000044号)登记的举办者、校长为黄红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黄红霞。 8、韶关市民办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9、乐昌市长来镇长来幼儿园会议记录表;10、关于长来镇长来幼儿园更换法人代表的申请报告;11、关于长来镇长来幼儿园更换法人代表的情况说明;12、《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教民144028160000511号)。证据8-12证明2017年11月,龚衍钻以长来幼儿园校长及法定代表人黄红霞长期无法联系为由,向被告提出将长来幼儿园校长由黄红霞变更为龚玉香,法定代表人由黄红霞变更为龚衍钻;龚衍钻提出的变更申请未获得黄红霞的同意;《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教民144028160000511号)登记的校长为龚玉香、举办者为龚衍钻。 13、《关于撤销乐昌市长来镇长来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教民144028160000511号)的决定》;14、《关于撤销乐昌市长来镇长来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教民144028160000511号)的公示》。证据13、14证明被告依职权撤销了不当的行政许可,并恢复了教民144028160000441号办学许可证。(庭上补充证明内容:长来幼儿园龚衍钻收到该决定书的时间是2018年的5月22日,同时被告已经对撤销长来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在网上进行公示)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1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证据15、16证明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第三人述称
第三人黄红霞述称,其不同意被告撤销第三人黄红霞原有的教学许可证,对被告《关于撤销乐昌市长来镇长来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教民144028160000511)的决定》没有意见。 第三人黄红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三份教育局在网上公示的信息,证明被告已经恢复了第三人黄红霞的办学许可证,龚衍钻的证件无效,第三人黄红霞才是真正的举办者和园长。 经庭审质证,对于原告长来幼儿园提交的证据,被告乐昌市教育局及第三人黄红霞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被告认为没有经过本案第三人的许可办理该证是不合法的。对证据2三性无异议。对证据3三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 对于被告乐昌市教育局提交的证据,原告长来幼儿园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3合法性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因为举办者虽然是黄红霞,但是举办者应该是实际投资者龚衍钻;对证据4、5、6、7合法性、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因为举办者虽然是黄红霞,但是举办者应该是实际投资者龚衍钻;证据8-12三性无异议;对证据13、14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撤销原告的办学许可证是不合法的;证据15、16三性无异议。第三人黄红霞的质证意见为:对全部证据无异议。 对第三人黄红霞提交的证据,原告长来幼儿园的质证意见为: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这个证据是从网上下载了,原告为何在5月22日收到,是因为被告没有告诉原告,原告5月21日邮寄公开申请书给教育局,教育局5月22日送达给原告,刚好说明了这事实,所以这个是不合法的。被告乐昌市教育局的质证意见为:三性无异议,说明一下:被告作出该公示的时间的2018年5月2日,公示期内没有收到任何异议,被告发出的正式撤销决定是2018年5月13日。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4日,第三人黄红霞以举办者的身份填写《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申请举办民办长来幼儿园,用于招收全日制的2周岁—6周岁的幼儿,并附有其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及校长的履历表。 乐昌市教育局经审核后,为长来幼儿园颁发教民5122006000000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载明校长为黄红霞,举办者为黄红霞,学校类型为幼教,地址在乐昌市长来镇,办学内容为全日制幼儿教育,主管部门是乐昌市教育局,有效期限为2010年12月至2014年12月。 2013年2月22日,乐昌市民政局为长来幼儿园颁发乐民证字第010076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法人)》,载明长来幼儿园的法人代表为黄红霞,住所为乐昌市,业务范围为幼儿学前教育,业务主管单位为乐昌市教育局,有效期限自2013年2月22日至2017年2月22日。 2016年9月9日,长来幼儿园以户外活动场地以及课室面积均不达标,向乐昌市教育局提交《关于幼儿园园址搬迁的申请》,申请将长来幼儿园的园址从长来镇新街原教办大楼第一层搬迁到长来镇居委会长来街(市场旁边)90号,并提交《韶关市民办教育机构变更申报表》,表中载明的变更事项是地址。 2017年3月8日,乐昌市教育局作出同意长来幼儿园变更园址的决定。尔后,乐昌市教育局为长来幼儿园颁发教民1440281600004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载明校长为黄红霞,举办者为黄红霞,地址在乐昌市长来镇长来街90号,学校类型为全日制幼儿教育,有效期限为2017年3月至2020年3月。 2017年8月21日,在龚衍钻的主持下,长来幼儿园召开《新增理事会成员,变更法人代表及园长》的会议,会议内容有“1、取消黄红霞法人代表及园长资格,变更理事会成员。2、介绍理事会候选人名单及更换法人代表、园长人选。3、选举龚衍钻、龚玉香为新理事。4、会议最终决定同意变更龚衍钻为新法人代表,龚玉香为代理园长”,该次会议有龚衍钻、龚玉香、李春梅、朱丽兰、吴丽君出席。 2017年9月20日,长来幼儿园以近半年无法联系黄红霞以及黄红霞作为园长不在岗不能履行工作职责为由,向乐昌市教育局提交《关于长来镇长来幼儿园更换法人代表的申请报告》以及《民办教育机构变更申报表》,申请变更法人代表及园长--将法人代表由黄红霞变更为龚衍钻,将园长由黄红霞变更为龚玉香。乐昌市教育局于2017年11月7日同意长来幼儿园法人代表及园长变更的事项。随后,乐昌市教育局为长来幼儿园颁发教民1440281600005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载明校长为龚玉香,举办者为龚衍钻,有效期限从2017年11月至2020年11月。 2018年5月13日,被告乐昌市教育局作出乐教字[2018]38号《关于撤销乐昌市长来镇长来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教民14402816000511号)的决定》,主要内容见前文所述。乐昌市教育局已于2018年5月2日就前述撤销决定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从2018年5月2日至2018年5月8日。 原告长来幼儿园不服被告乐昌市教育局作出的《关于撤销乐昌市长来镇长来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教民14402816000511号)的决定》,向本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本院判令:1、依法撤销被告乐昌市教育局2018年5月13日作出的《关于撤销乐昌市长来镇长来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教民144028160000511)的决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另查明,长来幼儿园曾于2018年8月8日就本案被诉《关于撤销乐昌市长来镇长来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教民14402816000511号)的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案号为(2018)粤0203行初238号,该案由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被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裁定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乐昌市教育局于2018年5月13日作出的《关于撤销乐昌市长来镇长来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教民14402816000511号)的决定》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的规定,乐昌市教育局作为乐昌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有主管乐昌市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的法定职责。 至于乐昌市教育局对龚衍钻持长来幼儿园理事会会议记录及申请报告向乐昌市教育局申请变更长来幼儿园的举办者予以准许的问题,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的规定,原告长来幼儿园要将举办者由黄红霞变更为龚衍钻,须由举办者黄红霞提出,现长来幼儿园仅根据龚衍钻的申请及龚衍钻提供的理事会会议记录,便向被告乐昌市教育局申请变更举办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其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规定,该次理事会议记录中,明确选举龚衍钻、龚玉香为新理事,故原有理事多少人、出席理事多少人、是否经过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等事实不清,龚衍钻向被告乐昌市教育局提交的该份理事会议记录以证实长来幼儿园召开理事会决定变更举办者的事实亦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200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被告乐昌市教育局在发现长来幼儿园举办者的变更事项并非由举办者黄红霞提出的,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遂依照职权撤销了其为龚衍钻颁发变更后的教民144028160000511号《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告长来幼儿园诉请撤销被告乐昌市教育局于2018年5月13日作出的《关于撤销乐昌市长来镇长来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教民14402816000511号)的决定》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长来幼儿园如需要进行举办者的变更,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持相关文件另行向乐昌市教育局提出。 综上所述,被告乐昌市教育局发现其作出的行政许可有误后自行作出《关于撤销乐昌市长来镇长来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教民14402816000511号)的决定》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告长来幼儿园诉请撤销前述决定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乐昌市长来镇长来幼儿园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乐昌市长来镇长来幼儿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伟清 人民陪审员 龚四丘 人民陪审员 韩玲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周梦茹 书记员何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