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颜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x。

被告:杜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x。

审理经过

原告颜某诉被告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某某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800元,并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实现债权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22日,被告杜某某以其姑母病重需购置墓地为由,以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向原告颜某借款5000元,约定次月归还。2020年3月26日,被告又以其姑母病故需支付殡葬服务费为由,以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向原告借款2300元,约定次日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欠款,并处于失联状态。2020年8月18日,被告承诺自2020年10月15日起每日还款500元,15天还清借款。2020年10月16日,被告归还借款500元,余款至今未还,并又处于失联状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杜某某未予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22日,被告杜某某以其姑母病重需购置墓地为由向原告颜某借款5000元,约定次月归还借款,原告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被告借款5000元。2020年3月26日,被告以其姑母病故需支付殡葬服务费为由向原告借款2300元,约定次日归还,原告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被告借款23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0年10月16日归还借款500元,余款6800元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双方的身份信息、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杜某某向原告颜某借款,属民间借贷,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一种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借款后,被告理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归还借款,然被告未有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800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杜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颜某借款6800元;

二、驳回原告颜某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交本院转付(账户名称:霍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账号:34×××10),并注明本案案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杜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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