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198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住青海省化隆县。居民身份证号XXX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8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住青海省化隆县。居民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6年XX月XX日生,汉族,装修工,住青海省共和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某某、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自愿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马某某、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青2324执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