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柴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
上诉人(一审被告):韩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
上诉人(一审被告):桑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桔,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农村信用社的员工,现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艳秋,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柴源、韩磊、桑丹因与被上诉人张桔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20)内0404民初4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柴源、韩磊、桑丹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柴源、韩磊、桑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