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王立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曲周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政与被告王立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原告王政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王政撤回起诉处理。
判员赵清霞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水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