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对原告杨天勇诉被告杨万波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黔2627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2021)黔2627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正文中第一页第十一行中的“简易程序”更正为“小额诉讼程序”。
二、(2021)黔2627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正文中第三页第九行至第十一行中的“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更正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姚希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宪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