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1,男,汉族,户籍登记地甘肃省金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甘肃汇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高某,男,汉族,户籍登记地甘肃省民勤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与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世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