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帅旭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李元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审理经过
原告帅旭芳与被告李元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帅旭芳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帅旭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帅旭芳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冯晶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梅 瑞 书 记 员 王 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