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统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告:封丘县陈固镇关屯村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0727ME21275087。 住所地:封丘县陈固镇关屯村。 负责人:张连堂,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统文诉被告陈固镇关屯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关屯村委)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统文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统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屯村委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统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关屯村委支付餐饮费1986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1年到2013年期间,被告多次在我饭店就餐,共欠我餐饮费1986元,并为我出具了欠条。之后,经我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关屯村委未答辩。
争议焦点
根据原告诉讼意见,总结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是否合理是否应予支持?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原告赵统文提供的证据有:被告封丘县陈固镇关屯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我饭款1986元的事实,并有关清刚、赵桂英、关清江的签字及村委会印章。当时关清刚是村支书、赵桂英是村长、关清江是村会计。
被告质证
被告关屯村委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确认,原告赵统文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当事人诉讼意见、庭审、举证,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被告关屯村委在原告赵统文的饭店多次就餐未付款。后经结算,2015年3月份,被告关屯村委为原告赵统文出具欠款1986元的证明一份,并盖有关屯村委公章。时任村支书关清刚、时任村主任赵桂英、时任村会计关清江在欠条上签字。在原告向村委会催要该款过程中,被告关屯村委一直未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封丘县陈固镇关屯村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在原告赵统文的饭店消费,共计欠款1986元,并由被告关屯村委为原告出具欠款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赵统文要求被告关屯村委偿还该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屯村委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封丘县陈固镇关屯村村民委员会偿还原告赵统文餐饮费1986元。 二、驳回原告赵统文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封丘县陈固镇关屯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彬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振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