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申请执行人:曲乔羽,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景岛天成XX栋XX单元XXXX室。被执行人:于洪旋,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XX号新苑小区XX栋XX层XX号。被执行人:于永锋,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海乐街XX号XXXXXXXX。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曲乔羽与于洪旋、于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五指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琼9001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于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被执行人于洪旋向申请执行人曲乔羽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2、被执行人于永峰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执行人于洪旋承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0元;4、向本院支付执行费12400元。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其名下银行、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保险等进行财产查控,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反馈被执行人于洪旋、于永峰名下各有房产与车辆,我院已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查封,但其名下房产均属轮候查封,车辆寻找不到实体,均无法处置。我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于洪旋、于永峰发出限制消费令。我院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告知我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于洪旋、于永峰发出限制消费令,且释明该案执行过程中的详细情况,表明我院已穷尽所有财产调查手段,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申请人询问有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至我院,申请人表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经与申请人约谈,为避免浪费司法资源,我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qua3dh4upnswpsufnd 案件唯一码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