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天山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666662975F。 法定代表人:王黎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诚,男,该公司信贷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平,男,该公司信贷员。 被执行人:代书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钱淑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陈学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朱彩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牛世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赵艳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杨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徐文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代书忠、钱淑芳、陈学祖、朱彩霞、牛世银、赵艳霞、杨旭、徐文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47691.68元。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对本案案款达成履行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7103执273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继红 审判员 宋瑾 审判员 买合苏提·阿贝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禹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