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长春金瓯特维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临河街。
法定代表人:张树峰,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儒范,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金瓯特维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吉0523执5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