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农安县钱锋热拌厂。 法定代表人:姜亚男,总经理。 被执行人孟繁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农安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农安县钱锋热拌厂与被执行人孟繁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农安县钱锋热拌厂同意扣划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孟繁龙银行账户存款后解除孟繁龙所有账户冻结。余款被执行人孟繁龙于2021年10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农安县钱锋热拌厂100000.00元,2022年2月1日前被执行人孟繁龙全部履行给付义务。履行义务前不解除吉AG2012号车辆查封。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双方当事人做的和解协议存在长期履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二项、五项、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文件要求,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吉0122执89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德臣 审判员 孟仲达 审判员 谢如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