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锡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乡市凤泉区。
被执行人:梁国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乡市凤泉区。
审理经过
王锡忠与梁国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704民初3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经双方核算,被告梁国强借原告王锡忠本金50000元。具体还款意见为:被告梁国强自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于每月的28日前偿还原告王锡忠借款本金5000元,原告放弃利息请求;二、如果被告梁国强有任何一笔不能按上述日期偿还,原告王锡忠有权对执行前下欠的所有借款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梁国强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被执行人梁国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锡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王锡忠申请执行梁国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约定还款总额为30000元。2、双方约定2021年12月30日结清(双方私下微信还款)。3、梁国强还款由其儿子梁玉林(410721198903150572)做担保,逾期梁玉林自愿接受法院强制执行。4、如约定期限内未履行,仍按民事调解书执行。5、此协议一经双方签字即生效,今后永不反悔。申请执行人王锡忠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704执2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