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衡水永恒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广川镇小赵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89290772Q。

法定代表人:冯洪保,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衡水捷联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广川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857311395,组织机构代码:685731139。

法定代表人:张华,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张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衡水捷联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3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衡水捷联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30万元予以冻结。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衡水永恒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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