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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韩乙布拉,男性,撒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循化县。
被执行人:韩有德,男性,撒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循化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韩乙布拉与被执行人韩有德民间借贷一案,循化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的(2020)青0225民初22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内容为:被告韩有德偿还原告韩乙布拉借款本金50000元,即日偿还5000元,剩余45000元于2021年3月7日前一次性清偿完毕。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1、本案于2021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接收后,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2021年8月11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韩有德,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依法冻结并划扣被执行人韩有德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1075.66元,并于当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剩余其他银行账户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2021年8月11日两次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韩有德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9月17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笔录,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本院2021年9月22日通过协助机关循化县不动产服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韩有德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至被执行人居住地青海省循化县街子镇孟达山村进行社区调查,向周边群众及村干部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了解到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不在村中居住,其家庭不享受任何政府扶持性资金。
7、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21)青0225执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