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曲阜泰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经济开发区园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775266664Q。

法定代表人:吕红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奇峰,山东育泽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青岛鲁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北关工业园山东道西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61259765A。

法定代表人:孙明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耀宝,山东银河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曲阜市泰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鲁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被告辩称 被告青岛鲁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17年6月8日青岛鲁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曲阜泰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铁塔加工合同》中,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不明,应由被告住所地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请将本案移送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定作合同纠纷。2017年6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铁塔加工合同》中虽约定“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未明确仲裁机构的名称,应属约定管辖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定作合同中,合同履行地以加工行为地为准。本案中,原告公司承揽了被告公司的铁塔定作业务,在原告公司所在地曲阜市完成了定作行为,因此,曲阜市作为定作行为地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被告青岛鲁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青岛鲁泰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孔凡岩

人民陪审员  颜 旭

人民陪审员  颜世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盛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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