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聂翔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刚诉聂翔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刚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刚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