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乡宁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金某某、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山西某某凯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乡宁某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某某,山西尧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 负责人:曹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山西尧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金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职务:总经理。 被告:山西某某凯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XX,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称
原告乡宁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金某某、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山西某某凯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后,原告乡宁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金某某、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山西某某凯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乡宁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曹进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秦博屿